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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石灰厂生产准备工作暂行条例
2018-01-23

新建石灰厂生产准备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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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是新厂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使新厂建成后能按时、顺利地一次投产成功,尽快达到设计能力,从而发挥基本建设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的要求,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试运、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这些工作必须与基本建设的各个阶段紧密配合进行,做到基建完成生产准备就绪。
第三条  生产准备工作贯彻新厂建设的全过程,从筹建机构成立开始,一直到工厂建成,经试生产竣工验收为止。
 
第二章  人员准备
第四条  人员准备是生产准备工作的中心任务。根据正常生产的需要,配备和培养出一支思想作风好、精通技术业务、熟悉科学管理、工作效率高的职工队伍。
新厂筹建开始上级主管部门就需要精心“四化”、事业心和责任心强、熟悉石灰生产管理的人员和技术负责人担任主要领导,组成强有力的建厂领导班子。在扩大初步设计批准后,按基本建设进度适时分期下达招工指标,并协助安排培训人员。调配有经验的技术干部和技术工人组成生产技术骨干。
第五条  新厂成立筹建机构时,即应同时设立人事,供应和生产准备部门,分别负责人员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等项工作。
在负责生产准备工作的副厂长的领导下,以生产准备部门为主,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编制生产准备工作规划,以指导各项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  在扩初设计提出后,提出定员编制意见报主管部门,在审批扩初设计时审定。根据批准的定员编制,指定人员调配,招工培训的全面规划和当年计划。
做好石灰生产、技术骨干的调入工作。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计划安排,积极主动地与支援厂、建设方协商。调入人员要做到干部配套、工种配套、技术水平配套。对技术人员的使用做的专业对口、基本稳定。
第七条  招收新工人,根据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和文化水平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八条  新工人进厂后,要安排一至三个月的时间集中学习,进行政治,法制和纪律教育,以及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知识的教育,在此基础上进行考核,根据成绩分配工种,然后再进行培训。
第九条  新工人原则上都进行培训,可分别在本厂培训和送外厂培训。复杂的专业技术工种和通用工种的工人,培训时间为二年以上,一般工种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条  从老厂抽调的厂级干部和技术骨干也应进行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训练。这项工作可在本厂举办技术训练班或组织去同类型厂进行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  人员培训一般应该选择同类型设备的老厂,采用以师带徒或办技术训练班的办法进行培训。
引进项目的出国培训,应培训工厂技术和管理骨干。
出国培训的工人,一般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其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经考试择优录取,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部批准。凡出国人员必须在国内学习外语后派出。
第十二条  送往老厂培训的人员要有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和教育,签订师徒合同,明确培训要求,定期进行技术考核。在培训过程中企业领导应定期检查,及时加强对培训人员的思想领导,掌握思想情况,对学习好的窑给予奖励,学习差的要进行帮助教育,对违法乱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培训技术回厂后要进行全面的技术考试。对在培训中表现好的,学习成绩优良,达到技工技术水平的,应视具体情况按期或提前予以转正、定级。特殊优秀者可以适当破格定级。对于学习不好,未达到技工技术水平的,要延期转正、定级或调换工种。
第十四条  设备安装时对机电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的好机会,因此要求培训的部分岗位工人和机电人员必须在设备安装之前结束厂外的培训,回厂参加设备的安装工作。
 
第三章  技术准备
第十五条  技术准备工作主要包括厂址选择、设计审查、矿山准备、工艺准备、设备准备以及搜集各项技术资料,建立管理制度工作,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管理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  参与建厂条件的选择和设计审查:
参与矿山资源、燃料、供水、供电、铁路、运输等建厂条件的选择,为企业合理选择厂址提供建议。
参与初步(或扩初)设计的会审工作。根据设计资料,全面了解设计的指定思想,设计的特点,认真研究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提出审查意见,以期达到设计的完整、先进和经济合理。要支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同时也要防止不成熟的试验项目在联动工艺线上应用。
第十七条  编制技术准备工作全面规划,待施工图到达后,根据施工进度,编制年度、季度的技术准备工作计划。搜集和建立企业管理各种报表和原始记录表格。
第十八条  矿山生产准备工作,根据矿山建设先于厂区建设的原则,应抓早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根据《石灰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矿山岗位责任制、穿孔爆破制度、安全操作法等技术管理制度。
2.矿山准备工作一开始,就应严格贯彻“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保持合理的开拓矿量、准备矿量和可采矿量,为矿山正常生产奠定基础。
3.根据地质勘探和设计资料在满足配料要求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编制矿山开采的长远规划和生产计划。
4.根据本厂矿山的情况,选择有关凿岩爆破的先进经验,组织力量在采准工作面上,进行采掘爆破技术的试验。根据试验结果制订出一套适合本矿山条件的穿孔爆破参数。
5. 详细掌握矿山地质构造、特点和薄弱环节,采取相应措施,制订合理的开采方案。
第十九条  生产工艺准备工作
1.为选择本厂使用的大宗原燃材料要及早进行资源调查,技术检验,掌握质量成份,全面进行经济对比,为定点提供切实依据。
2.根据《石灰企业工艺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厂工艺特点,制定出窑、预热器、煤磨工艺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条件,绘制生产控制图,确定生产控制点和控制办法。
3.要求化验室的土建工程,先于其他项目的建设,及时安装、校验和调试化验室设备和仪器,完善化验工作条件,建立药品仓库和药品管理制度。在化验室准备继续后,应逐步召回外培人员,开展化验工作。
4.认真做好原料试烧工作,确定配样方案,在选择配料方案时,一般应选择过渡方案和正式方案两种。
5.指定使用耐火材料的技术条件,选择适当的耐火材料。建立耐火材料的验收、保管和使用制度。严格检查回转窑的窑衬的砌筑质量。
6.试生产前,对各种计量设备、装置应进行技术标定,对各种库容、仓容的有效容量进行实测。对工艺设备、管道等窑安装必要的测定孔管和取样装置。
7.在试车前一个季度,明确各车间的区域划分和有关技术业务科室的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准备工作
1.图纸绘制,从生产准备机构成立时,就要提早配备制图人员,进行收集绘制配备件图纸。并有计划地进行复制,为配件制造和订货创造条件。编制图纸目录,建立图纸管理制度。对国外引进设备,要抓住设备安装前的有利时机完成现场测绘。石灰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和通用设备的图纸应向有关单位索取。凡已有的易损件图纸和重要部件图纸,应在设备清洗和安装过程中与实物对照审核。
2.收集外厂配件管理的资料,结合本厂实际情况,汇编《配件目录》。目录内容应包括:图号、规格、型号、材质、单位、数量、重量、金额、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3.根据配件目录,编制配件计划。所有自制或外购配件均按国内国外订货的不同渠道及时上报和采购。试生产前配备件的储备量应达到设备总重量的百分之五至八。重点是易损件的储备,大件不易过多。
4.建立配备件仓库,制定配备件管理责任制度,对入库配备件要专人负责,严格验收,手续完备,做到库容整齐,防止损坏和丢失。
5.设备安装前即应建好机电修车间,及时安装机修设备、准备工、卡器具。机电修车间主要担任自制配件生产维修任务。
6.根据《石灰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制定设备维护管理使用规程、计划检修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
7.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并参与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生产准备工作开始,即应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机构,设专人负责。主要收集和整理:(1)建厂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施工图和地质勘探等入职资料;(2)竣工验收的全套图纸资料;(3)国外引进项目的图纸资料;(4)设备制造图纸及说明书;(5)配备件零件图;(6)土建工程、坐标及隐蔽工程记录等。
逐步与有关单位建立起技术情报的交流网。
 
第四章  物资准备
第二十二条  物资准备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准备好试生产日产生产所必须的大宗原、燃材料及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工器具等物资。建立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做到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第二十三条  了解和搜集有关物资的申请、分配运输和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季度的物资供应计划。制定《材料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物资供应管理制度,应包括仓库的验收、存放、领退料制度、原燃材料的管理制度、限额供应制度以及低值易耗品使用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试车、试生产的需要,按国家规定的供应体制,编制各种物资和电力供应申请计划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大宗原、燃材料选择定点后,应签订协议和供应合同,安排好运输,组织货源,保证及时进厂。在投产之前,应对卸车地段、存放堆场全面检查,统一安排,实行分堆存放,不得混杂,减少二次倒运。
第二十七条  基建和生产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窑分别建帐,分别设库保管,专人负责,做到库容整齐、管理有序。
 
第五章  试运、试生产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试运、试生产是对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和生产准备工作的总检查、总考核,也是生产人员对设备性能、操作方法和使用特点的熟悉阶段。建设单位和施工安装部门必须紧密配合,认真抓好这个阶段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试运工作分为单机试运、无负荷联动试运和负荷联动试运。单机和无负荷试运以施工安装单位为主进行。负荷联动试运以生产单位为主进行。
第三十条  试运前应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共同组织交工验收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面试运转交工验收工作。相应组织各车间的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车间的交工验收工作。
试运工作应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指挥。
第三十一条  试运前应请供电部门协助对高压变电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和对继电保护、仪表等进行调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机组试运前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机组的检查、清洗、加油和调试等。
第三十三条  试运前,健全全厂各级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以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为主的生产技术指挥调度系统和以经营副厂长(总会计师)为主的经济管理系统,制订试生产和经营管理计划,配备好生产人员。
第三十四条  试运前一至三个月,所有外培人员都应陆续回厂,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并应经过考试合格,方可顶岗位。
第三十五条  试生产中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合理库存量:石料5天以上,燃料十五天以上,原燃料应能连续不断供应,方可按顺序原料、回转窑,石灰经检验各项质量指标合格,方能装车出厂。
第三十六条  试运中,设专人负责填写运转记录和事故处理情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  试运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试运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个规定》、《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机械设备安装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石灰机械设备安装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及设计说明书、图纸资料等文件,对土建、设备、生产工艺进行全面考核,经试运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验收。试运不合格的,经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交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设备经过单机试运、无负荷联动试运合格并填写合格证后,转入有负荷联动试运,即为试生产。
第三十九条  试生产中要加强工艺管理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做好设备运转及操作记录,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条  经过单机试运、联动试运和试生产,达到生产工艺线上的设备运转正常,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经过三个月的试生产考验,设备运转性能良好,产品质量稳定,其他辅助工程也能满足生产要求时,即可报请上级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在试生产的基础上,生产准备部门应编写出生产准备工作总结报告和试生产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试生产等工作情况、经验和教训。
第四十二条  在试运中所发生的设备和建筑物事故,均由基建方面负责处理和开支。发生的设备质量问题,基建部门负责到底,直至解决为止。
第四十三条  试生产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报告,按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式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自批准之日起交由企业管理。
竣工验收中遗留的问题和收尾工程,应由验收委员会作出决定,限期解决。
第四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中,言严格执行国家建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工业项目经试生产考核合格;非工业项目如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项目,能正常使用,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严禁简易投产。
第四十五条  竣工验收中,应明确基建和生产的经济责任,核实工程造价,作为生产折旧、成本核算的依据。具体办法按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接收和审查基建部门移交的全部交工验收材料。交工验收资料主要包括:
(1)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资料和审批文件、工艺流程图、总平面布置图、全套施工图纸和设计说明书。
(2)征购土地、铁路、运输、供电和原燃物料等协议文件资料。
(3)已完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量、工程质量情况。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试车、试生产中发送的重大事故和处理情况记录、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4)未完工程一览表,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的安排落实情况。
(5)各项目主要材料实际消耗统计表和全厂建设所用各类材料的汇总表。
(6)竣工财务决算及总概、预算的执行情况。
(7)按各车间的固定资产编制移交清册。
(8)引进项目设备、材料检验报告。
(9)引进项目的中外签订的协议和两方办理的安装记录、生产考核证书、竣工证书等竣工资料。
(10)试运工作总结报告。
(11)各类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安装记录,工艺设备、仪表、电器、器材的缺陷修复调试等竣工资料。
上述竣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或资料类别立卷成册,编制目录,不得有遗漏和不切实际的现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老厂扩建和小石灰厂技术改造的生产准备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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